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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球新视野】202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之居住权解读

2023-05-23 12:27:05 来源: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

民法典有许多新增的知识点,今天中公教育就对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为大家进行解读。

一、居住权的含义及特征


(资料图)

第三百六十六条: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
中公解读:居住权人对房子有使用权,但没有所有权;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,具有人身性。

二、居住权的设立

第三百六十七条

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   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
(二)住宅的位置;

(三)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

(四)居住权期限;

(五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
第三百六十八条

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
中公解读:居住权设立第一种方法:书面合同+登记

比如小明与小红是夫妻,小明有一套婚前房屋,为了小红的生活有一个可以住的地方,在此房屋上两人签订合同设立居住权,并办理了登记。在这里考生们一定要注意,居住权因登记而设立。

第三百六十九条

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中公解读:1.居住权与房屋租赁不一样,小红不是租房,不需要付租金。

2.小明愿意为小红设立居住权,这是一种恩惠行为,因此居住权不可转让。

3.居住权人对房屋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,不享有收益的权利。一般小红不能将房屋用于出租等营利活动。

第三百七十一条

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
中公解读:居住权第二种设立方法:遗嘱设立。比如李大爷丧偶后与一保姆长期同居,李大爷设立遗嘱:自己的房屋由独生女儿明明继承,同时为了自己死后保姆有居住的房屋生存,为保姆设立居住权。李大爷死后,保姆拥有占有、使用该房屋的权利。

二、期限及消灭

第三百七十条“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”

中公解读:设立居住权可以明确具体期限,例如20年、30年等。小明和小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居住权30年。

也可以约定直至居住权人死亡,比如李大爷为保姆设立居住权约定期限是至保姆死亡。但居住权消灭后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,注销之后居住权才算是正式消灭。注销这个程序大家不要忘记。

大家对于居住权有了一定的了解,居住权的适用对我们的生活确有一些好处。比如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,避免自己老无所居;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花掉一生的积蓄,可以在房子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,避免被子女“扫地出门”;离婚时一方为困难一方设立居住权;再婚老人去世后为老伴设立居住权,避免老伴无家可居;或独居老人为家庭长期服务者(如保姆、远房亲戚、长期照顾自己的亲朋、邻居等)设立居住权等。当然也并不是说居住权的设立带来的都是好处,也会产生一些其他问题,比如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该如何执行,购买二手房之前如何查询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等。这些也是现实需要考虑的问题。

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就讲到这里,同学们学会了吗,希望这次的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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